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李娘妹
黃兆應
相 對 人 李禮坤
黃清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強制 執行,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267 號民事裁定准予 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210 號實施假扣押 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 民事庭分案處查明屬實,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