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4年度,4號
MLDM,104,交簡附民,4,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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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黃巧芬
被   告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中
被   告 玖勝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譯萱
被   告 邱柏輯
      涂力元
      張政凱
      蘇信寶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苗交簡字第6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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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勝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