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4號
HLDV,104,除,4,20150211,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王家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柏志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葛震中 │花蓮二信建國分│103年6月10日 │120,000元 │HA0000000 │00000000│
│ │ │社 │ │ │ │009136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