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潘正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臺 幣)│ │ │
├──┼───────┼────────┼───────┼───────┼─────┼────┤
│001 │王淯陞 │第一銀行花蓮分行│103年10月15日 │20,000元 │GB0000000 │03685-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