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4年度,17號
HLDV,104,司簡調,17,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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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簡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江月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建本間返還房屋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返還房屋,惟聲請人已具狀 表示本件無調解之意願,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聲請人 民國104年1月26日民事陳報狀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 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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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