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邱必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叁仟叁佰貳
拾陸元,及其中陸萬陸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
貳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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