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11號
HLDV,104,司促,811,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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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古春梅即東昇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肆佰柒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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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