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85號
HLDV,104,司促,585,2015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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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85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詩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 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4年1月2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正「請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請提出債 權讓與證明書已對債務人之最新戶址合法送達之郵務回執欄 正、反影本到院。(台端聲請狀所附之郵務回執載明係對「 花蓮縣秀林鄉○○村○○00號」送達,然債務人已於民國 102年9月12日遷址至「花蓮縣秀林鄉○○村○○00○0號」 ,故並未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送達,有命補正之必要) 〉」,該通知已於104年2月2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 ,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張永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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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