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采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兆偉
聲 請 人 楊駿鍠即楊家興
相 對 人 陳坤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彩沃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采沃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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