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3號
HLDV,103,家訴,3,2015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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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鄭列气
訴訟代理人 魏東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
○○○○○○○○○○○○○○里○○○○000○○○○○○0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
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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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