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安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章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
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
所列事項,又其中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
規定,以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
有當事人能力;查本件原告安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於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時,僅提出行政訴訟狀到院,並未檢附公司設立
登記證,本院自無法判斷原告之代表人章淑惠之當事人能力
是否完備,茲命原告予以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 元,原告原審起訴時即未繳納,本件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堯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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