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41號
TNDV,104,除,41,201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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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洪士富
代 理 人 洪蔡緣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於民國99年 7月26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48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 效等語。
二、經查: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48號裁定公 示催告後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103年8月2日 民時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二)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2月2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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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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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 │100 │
├──┼──────────┼────────┼──┼──┤
│0002│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 │40 │
├──┼──────────┼────────┼──┼──┤
│0003│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 │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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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