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5號
TNDV,104,訴,35,2015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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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號
原   告 黃典隆
被   告 柯文哲
被   告 蔡英文
被   告 黃帝穎
被   告 林佑昌
被   告 林聰賢
被   告 林智堅
被   告 鄭文燦
被   告 林佳龍
被   告 魏明谷
被   告 陳菊
被   告 賴清德
被   告 李進勇
被   告 張花冠
被   告 凃醒哲
被   告 陳光復
被   告 潘孟安
被   告 蘇貞昌
被   告 謝長廷
被   告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費玲玲
被   告 台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莊崑山
被   告 最高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顏大和
被   告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斗輝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洪慶麟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柯文哲等間因104年度訴字第35號給付借款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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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