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號原 告 黃典隆被 告 柯文哲被 告 蔡英文被 告 黃帝穎被 告 林佑昌被 告 林聰賢被 告 林智堅被 告 鄭文燦被 告 林佳龍被 告 魏明谷被 告 陳菊被 告 賴清德被 告 李進勇被 告 張花冠被 告 凃醒哲被 告 陳光復被 告 潘孟安被 告 蘇貞昌被 告 謝長廷被 告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費玲玲被 告 台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莊崑山被 告 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顏大和被 告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斗輝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法定代理人 洪慶麟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柯文哲等間因104年度訴字第35號給付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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