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33號
TNDV,104,聲,33,201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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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胡懋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南光高級中學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南光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南光高級 中學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前臺灣省政府民國49年6 月10日參玖未刪教三字第30788號設立許可登記,並聲請本 院登記處於50年6月5日核准法人登記(登記簿第1冊、第26頁 第26號)在案。茲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23屆第4次會議 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並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 ,請求裁定准為必要處分,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 立南光高級中學新、舊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第 23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本院法人登記書(103證他字第29 9號、登記簿第1冊、第26頁第26號)等資料為證,主管機關 教育部亦以104年2月6日臺教授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就 本次捐助章程變更乙事,表示同意核定等語,有該函附卷可 憑,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南光高級中 學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5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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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