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22號
TNDV,104,消債更,22,201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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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郁棠
代 理 人 徐朝琴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 告書(紅色聯單)。
(二)聲請人僅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支出」項目列載母 親扶養費用11,000元,由兄弟二人負擔。請聲請人提出完 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含「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項目),並於「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項目詳列依法 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與債務人之關係、聲請人每月扶養 支出之金額,如有支出扶養費用之相關資料或收據,亦請 一併提出。
(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 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2月起至104年1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 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 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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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