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355號
TNDV,104,司繼,355,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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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355號
聲 明 人 葉香蘭 
      黃俊箕 
      黃民徨 
      黃邦育 
      黃婉儀 
      胡宸睿 
      胡庭瑄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婉儀 
      胡耀輝 
聲 明 人 黃秀梅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 ,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 127條 第 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 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黃江松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新北市○○ 區○○里○○路00號,有聲明人等所提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一份在卷可憑,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自 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 等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 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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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