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311號
TNDV,104,司繼,311,2015021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侯冠宇
      侯佳君
      侯侑君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侯欽鐘(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街00號七樓之8)於民國103年12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
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