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6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孫億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零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叁佰玖拾玖元整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孫億真於民國91年01月3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1月
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154,904元整,暨自民
國9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
滯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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