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44號
TNDV,104,司促,3844,201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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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4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郭晉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
     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
     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
     明。
  (二)債務人於前向聲請人申辦短期循環融資,聲請人核准
     額度為20,000元,約定期間自核卡日起為期一年,期
     滿時,如債務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審核
     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
     後每次屆期時亦同,倘契約屆期未延長時,債務人應
     立即將本息如數清償。利率依年息18.25%固定利率按
     日計算,利息並於每月20日結算,債務人須按月繳款
     ,如有未依約履行之情事,債務人除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按
     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應按約定利率
     之20%計付違約金。
  (三)豈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9月0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迄今尚有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息及
     違約金未償。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基於消費借貸法
     律關係,賜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
     維債權,至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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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