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郭妤淇即郭子寧
郭明發
黄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民國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
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
」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
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郭妤淇即郭子寧於93年間邀同債務人郭明發、黄美麗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
,共計新臺幣30,88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
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郭妤淇即郭子寧於就讀學校畢業
後自103年9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557元
及自10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
民國10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
人郭明發、黄美麗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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