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79號
TNDV,104,司促,3579,2015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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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7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務 人 程昊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叁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程昊翊於民國100年10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
     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
     等情事者,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及十五條之
     約定,應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帳款入帳時持卡人電腦評分結果適用
     之差別利率年息(最高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日息
     萬分之五點四),自起息日起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之利息;惟債權人得在前述
     最高利率範圍內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與金融機構往來
     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若持卡人於適用期間有第
     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九款或
     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十四款之各款約定情
     事之一者,債權人得逕行終止信用卡契約。債務人並
     應依約給付違約金。
  (二)經查,截至104年1月27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19,13
     9元整款項未付,連同截至104年1月27日為止之循環
     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19,862元整帳款未付,迭經
     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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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