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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12號
TNDV,104,司促,3212,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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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12號
債 權 人 胡君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懷龍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陳錦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依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告之公司及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 ○區○○路000○00號3樓及891之52號3樓」,故其主事務所 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而債務人陳錦文之住所為「 桃園市○○區○○里000鄰○○街00號2樓」,亦有其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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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懷龍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