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58號
TNDV,103,重訴,58,2015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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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文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志賢、陳億城陳珊君間因本院
102年度重訴字第5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72,516元【計算式:(臺南市
○○區○○段000號土地面積129.08㎡×公告現值67,275元×應
有部分1/4)+(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面積455.15㎡×公
告現值27,690元×應有部分1/2)=8,472,516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7,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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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