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98號
TNDV,103,重訴,198,201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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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原   告 王火清

法定代理人 王秀馨
      王秀蕋
原   告 王蔡來富
      王牡丹
      王素美
      王櫻梅
上 七 人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   告 鄭番鴨
訴訟代理人 鄭春菊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上午十一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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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