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77號
TNDV,103,訴,177,2015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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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杜平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典農業資材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
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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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典農業資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