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747號
TNDV,103,訴,1747,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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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7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蔡國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28號)移轉管轄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0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原告請求金額欄內之金額及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現金卡(即如附表編號1Yoube信用貸款)部分: ⒈被告係於民國92年12月23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依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 款約定書第一條之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 貸款額度之現金,惟依上開現金卡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被 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 ⒉詎被告自92年12月23日核撥貸款起至103年8月28日止,借款 尚餘新臺幣(下同)198,159元及自94年7月21日起至94年8 月20日止,以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一般利息,及自94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以週年利率20%計算之延滯利息。按系爭 現金卡約定書第二條約定,上開貸款之利息計算,依週年利 率18.25%按日計息。然如借款人未依約繳款,依上開現金 卡約定書第八條之約定,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改依週年利率20%計算之延滯利息,復按 上開現金卡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 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㈡代償卡(即如附表編號2餘額代償貸款)部分: ⒈被告於93年7月12日向原告請領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餘額代償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 應負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
⒉詎被告自93年7月12日發卡日起至103年8月7日止消費記帳尚 餘119,168元整(內含消費本金48,323元整、利息70,845元整 、違約金不請求)未按期給付。本件代償卡之循環信用利率



自撥款代償日起至第六個月止為週年利率2.99%,第七個月 起為週年利率15.99%。
⒊復按會員約定條款第二十四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 ,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㈢償勝金(即如附表編號30利代償金貸款)部分: ⒈被告於93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整,貸款期限為五 年整,自撥款日起利12.99%計算利息。雙方約定被告應於 每月2日前付款。
⒉被告自原告核發貸款至l03年8月17日止,共計184,637元整( 內含本金84,476、利息100,161元)未為清償,依0代償金應 行注意事項第一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
㈣綜上所述,被告應依約清償原告如附表所載之金額及利息。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 提出Yoube信用貸款契約書、Yoube予備金申請書、帳務查詢 明細、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餘額代償專用申請書 、台新銀行信用卡中心協議分期帳務值查詢、SG CARDLINK 客戶帳務查詢、信用紀錄查詢、台新銀行0利貸償金申請書 、約定書為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28號 卷第5-26頁),核與其上開所述相符。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 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經核為5,51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別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 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附表
┌──┬─────┬───────┬────┬────────────┐
│編號│債 權│原告請求金額 │本 金│利息(按本金計算) │
├──┼─────┼───────┼────┼────────────┤
│ 1 │Yoube信用 │198,159元 │198,159 │自94年7月21日起94 年8月 │
│ │貸款 │ │元 │20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 │
│ │ │ │ │%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8 │
│ │ │ │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 │ │ │ │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
├──┼─────┼───────┼────┼────────────┤
│ 2 │餘額代償貸│119,168元(含 │48,323元│自10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 │
│ │款 │本金及103年8月│ │止,按週年利率15.99%計 │
│ │ │7日以前之利息 │ │算之利息。 │
│ │ │70,845元。) │ │ │
├──┼─────┼───────┼────┼────────────┤
│ 3 │0利代償金│184,637元 │84,476元│自10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
│ │貸款 │(含本金及103 │ │止,按週年利率12.99%計 │
│ │ │年8月17日止以 │ │算之利息。 │
│ │ │前之利息100,16│ │ │
│ │ │1元。) │ │ │
├──┼─────┼───────┼────┼────────────┤
│合計│ │501,964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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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