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9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曹力明
上列上訴人與碧富億不動產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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