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75號原 告 施憲哲兼 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來興被 告 謝旺濱 謝林墻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23日下午15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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