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75號
TNDV,103,訴,1075,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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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75號
原   告 施憲哲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來興
被   告 謝旺濱
      謝林墻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23日下午15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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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