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暫時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03年度,45號
TNDV,103,家暫,45,2015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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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暫字第45號
抗 告 人 魏少堂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1日103年度家暫字第45號聲
請暫時處分裁定提出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
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即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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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