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昇泰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光行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呂糸不即盈建工程行間因102年度建字
第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457,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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