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名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47,9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