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高素美
被 告 李尚勝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1.承上次民國103年2月 19日離婚協議書,呈上所述。2.依檢察官看監視錄影帶所顯 示,此為結夥騙婚,恐嚇取財之行為,故訴請離婚。3.補上 次離婚協議書所述,其實被告只是國小畢業,並非國立台灣 師範大學學歷。」等語,然原告未為訴之聲明或提出任何證 據以為佐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表示意見。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未因涉嫌犯罪而經提起刑事訴訟,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原告顯非於刑事訴訟程序 附帶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