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進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進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併合處罰,但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數裁判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羅進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 案。檢察官依受刑人104年1月26日之請求而聲請本件定應執 行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