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宥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宥成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宥成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葉宥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葉宥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 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