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14號
TNDM,104,審訴,14,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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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敏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
第574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洪敏智犯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簡式審判程序之適用:
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行 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之2之規定,本件簡式審判程 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 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 敘明。
二、犯罪事實:
被告洪敏智自民國102年1月7日起,在正盟食品有限公司(下 稱正盟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商品運送、銷售,及向客戶 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洪敏智竟為下列犯行:㈠、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2年5月23日,將其業 務上所保管之海尼根啤酒41箱侵占入己,私自變賣後將款項 據為己有,嗣為掩飾該犯行,遂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在正盟公司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辦公室 內,於該公司之賒欠單上,偽簽不詳姓名人之署名等字,以 此方法偽造內容為安定農會向正盟公司訂購海尼根啤酒,並 旋持該賒欠單向正盟公司員工行使之,而足生損害於「安定 農會」、正盟公司(附表編號1)。
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2年7月9日,將其業 務上所保管之海尼根啤酒31箱侵占入己,私自變賣後將款項 據為己有。又其為掩飾該犯行,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在正盟公司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辦公 室內,於該公司之賒欠單上,偽簽「吳秀如」等字,以此方 法偽造內容為安定農會向正盟公司訂購海尼根啤酒,並旋持 該賒欠單向正盟公司員工行使之,而足生損害於「安定農會 」及正盟公司(附表編號2)。




㈢、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編號3-10所示之時 間,向如附表編號3-10所示之正盟公司客戶,收取如附表一 所示之貨款後,即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分別將該等業 務上所持有之貨款予以侵占入己,而未繳回正盟公司。㈣、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1-16所示之 時間,利用當日載運正盟公司商品外出銷售之機會,於返回 公司時,分別將附表編號11-16如所示之貨款予以侵占入己 ,而未繳回正盟公司,洪敏智為避免此犯行曝光,再基於行 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2年9月25日,在正盟公司位於臺 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辦公室內,於該公司「業務 提/銷/退日結表」上,變造盤點數量欄位內之數字後,再持 向正盟公司員工行使,足生損害於正盟公司。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金雲樵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警卷第5頁正面 至第7頁背面、偵1卷第34頁正面至第35頁正面、偵4卷第11 頁背面至第12頁、偵5卷第15頁正面至背面、偵5卷第124頁 正面至背面、偵5卷第128頁背面)
㈢、被告洪敏智之員工任職保證書(偵1卷第5頁正面)、離職申 請書(警卷第16頁、同偵1卷第5頁背面)、切結書(警卷第 15頁)
㈣、正盟公司應收帳款報表(警卷第12頁至第14頁)㈤、薪資扣抵同意書(偵1卷第10頁正面)
㈥、正盟公司102年5月26日賒欠單、102年7月9日賒欠單(警卷 第10頁)
㈦、正盟公司業務提/銷/退日結表(偵1卷第13至15頁、偵5卷第 48至51頁、第69至72頁、第74頁、第78至80頁、第86至87頁 、第93至94頁、第96至98頁)
㈧、正盟公司業務銷售明細表(偵1卷第16頁正面至第18頁正面 、偵5卷第52至55頁、第73頁、第81頁、第88至89頁、第95 頁)
㈨、正盟公司庫存正負差明細表(偵1卷第18頁背面至第19頁、 偵5卷第36頁、第65頁、第74頁、第82頁、第90頁、第100至 116頁)
四、論罪: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被告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 侵占罪。被告就犯罪事實(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



罪。就犯罪事實(一)、(二)、(四)其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 變造私文書之目的即在於業務侵占,其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變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行為間有局部同一或完全同一之情 形,堪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 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罪,核屬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各從較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檢察官認應成立數 罪併罰,容有誤會。另被告所犯上開各業務侵占罪,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上開偽造私文書及變造 私文書之之低度行為,應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至於被告犯罪事實(一)、(二)中偽造署押之行為則 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亦不論罪。
五、科刑:
㈠、犯罪情狀︰
爰審酌被告擔任正盟公司之業務員,本應忠實執行職務,誠 信任事,謀求公司最大利益,竟貪圖一己之不法利益,利用 自身業務之便,將其業務上所收取之款項侵占入己,又為掩 飾犯行,而為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行為 ,破壞社會信用,造成告訴人正盟公司財產損失非微,所為 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成立調解, 賠償告訴人損失,兼衡被告上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㈡、沒收
末查卷附之正盟公司賒欠單上偽造之不詳姓名及「吳秀如」 等之署押共2枚,均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分別在附表編號1、2之各該罪刑 項下宣告沒收。又本件變造之上開正盟公司「業務提/銷/退 日結表」,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六、本件判決書依刑事訴訟法第310之2之規定,準用同法第454 條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附此敘明。
七、適用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 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2 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客戶 │日期 │侵占金額 │起訴書所│宣告刑 │
│ │ │ │ │載犯罪 │ │
│ │ │ │ │事實 │ │
├──┼────┼─────┼─────┼────┼─────────┤
│ 1 │安定鄉農│102.5.23 │41箱海尼根│(一) │洪敏智犯業務侵占罪│
│ │會(偽造│ │啤酒(轉賣│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得款30000 │ │偽造正盟公司編號 │
│ │ │ │元) │ │021619賒欠單上不詳│
│ │ │ │ │ │署名沒收。 │
│ │ │ │ │ │ │
├──┼────┼─────┼─────┼────┼─────────┤
│ │安定鄉農│102.7.9 │31箱海尼根│ │洪敏智犯業務侵占罪│
│ 2 │會(偽造│ │啤酒(轉賣│(二)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得款22500 │ │偽造正盟公司編號 │
│ │ │ │元) │ │009026賒欠單上署名│
│ │ │ │ │ │「吳秀如」沒收。 │
├──┼────┼─────┼─────┼────┼─────────┤
│ 3 │建馨便利│102.6.5 │2540元 │(三) │洪敏智犯業務侵占罪│
│ │商店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4 │世裕成商│102.6.14 │4000元 │(三) │洪敏智犯業務侵占罪│
│ │店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5 │現代菸酒│102.6.20 │10000元 │(三) │洪敏智犯業務侵占罪│
│ │專賣店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6 │雙子星檳│102.7.5 │62000元 │(三) │洪敏智犯業務侵占罪│
│ │榔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7 │詠郁商號│102.7.8 │75000元 │(三) │洪敏智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8 │清利商號│102.7.11 │17000元 │(三) │洪敏智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9 │詠郁商號│102.7.19 │17000元 │(三) │洪敏智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0 │詠郁商號│102.7.26 │14500元 │(三) │洪敏智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1 │ │102.9.10 │1790元 │(四) │洪敏智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2 │ │102.9.11 │1002元 │(四) │洪敏智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3 │ │102.9.20 │392元 │(四) │洪敏智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4 │ │102.9.24 │1734元 │(四) │洪敏智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5 │ │102.9.26 │1327元 │(四) │洪敏智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6 │ │102.10.12 │206724元 │(四) │洪敏智犯業務侵占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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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盟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