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勞安易字,104年度,1號
TNDM,104,勞安易,1,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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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勞安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保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續一字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並引用為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 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 、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吳志偉告訴被告陳保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 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 罪。然而,刑法第284條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已經具狀撤回告訴,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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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