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1135號
TNDM,103,易,1135,2015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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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丁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5465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丁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14時許, 前往其胞弟高森杰位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 ○000 號住處,欲向高森杰索取其等母親之存摺密碼,適逢高森杰 外出未遇,高聰丁高森杰避不見面,因而心生不滿,竟基 於毀損之犯意,用腳踢高森杰所有之住家鐵門,並於高森杰 僱請之員工郭建賢、舒米將高森杰所有之住家鐵捲門降下時 ,以其肩膀將之頂住,致上開鐵門凹陷、鐵捲門變形,足以 生損害於高森杰。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高森杰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 法第354 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依 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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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