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3年度,188號
TNDM,103,審訴,188,2015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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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靖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 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188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 104年1月15日經上訴人即被告黃靖翰之同居人即其母親洪素 真收受,上訴人嗣於同年月22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 記載「一、主旨:為不服台南地方法院判決,依法提出上訴 乙事(以后空白)。二、說明:緣上訴人黃靖翰於103年5月 間因觸犯毒品防制條例業經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捌月 (103年度審訴字第188號),上訴人因不服判決,故依刑事 訴訟法規定提出上訴,惟理由容后遞補。(以下空白)」等 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 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依法裁定駁回或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 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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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