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338號
TPDV,99,建,338,2015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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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禾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
字第33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40,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163,8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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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