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7年度,1號
TPDV,97,金,1,2015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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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被   告 鼎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婷
訴訟代理人 徐方齡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尚義律師
被   告 林睿紘
      林煜晉
      游日華(更名前:游麗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被   告 徐恩普
      熊玉平
      曾友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被   告 巨堯天
      陳良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   告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巫貴珍
      陳枝凌
      張裕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張錦春律師
      莊國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被告游麗敏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 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 244號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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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