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金字第1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被 告 鼎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婷訴訟代理人 徐方齡律師複 代理人 徐尚義律師被 告 林睿紘 林煜晉 游日華(更名前:游麗敏)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被 告 徐恩普 熊玉平 曾友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被 告 巨堯天 陳良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被 告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巫貴珍 陳枝凌 張裕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張錦春律師 莊國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一、本院前以前開被告游麗敏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 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 244號裁定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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