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張玲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05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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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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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到期日│金 額(新台幣)│本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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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阿粉│88年6月5日│未 載│5,000,000元 │TH7984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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