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276號
TPDV,104,除,276,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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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楊汶汶
代 理 人 陳安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9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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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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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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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 006332-2 │ │1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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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