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忠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春美
訴訟代理人 楊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2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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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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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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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日隆實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103年10月5日│215,839元 │JN0000000 │
│ │陳上仁 │北新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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