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陳南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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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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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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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 │02Z0000000000 │1 │1000 │
│ │份有限公司 │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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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 │02Z0000000000 │1 │10000 │
│ │份有限公司 │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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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 │02Z0000000000 │1 │299.44│
│ │份有限公司 │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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