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顏愷辰
訴訟代理人 顏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83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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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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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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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全芳文教事業│玉山商業銀│8,550元 │103年7月31日│XD0000000 │3個月 │
│ │股份有限公司│行東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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