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18號
TPDV,104,訴,618,2015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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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1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上列原告與被告褚麗卿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49,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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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