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59號
TPDV,104,監宣,59,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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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59號
聲 請 人 余永碩
上列聲請人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部分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本件聲請狀請依家事事件法第75條規定為記載。
三、請表明本件聲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暨其聲請所憑依據。
四、指定鑑定之醫療院所。
五、吳彩虹之二親等親屬系統表。
六、吳彩虹之診斷證明書。
七、陳報「監護人╱輔助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人選
  。
八、相對人仍生存之父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
  女…等)、祖父母,及「全部」兄弟姊妹,同意上開「監護
  人╱輔助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人選之同意書(例
  稿可向本院索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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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