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34號
TPDV,104,消債更,34,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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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翌綺
代 理 人 吳伯昆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7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1 03 年9月2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 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8頁),惟聲請人未遵期補正,經本院 於103年12月20日以電話詢問聲請人之代理人關於補正事宜 ,代理人回覆本院「我也找不到當事人本人,請鈞院依法裁 定」等語,復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4年2月4日上午10時30 分到庭陳述意見,然經合法送達後,聲請人仍未到庭陳述意 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調查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 67頁、第81頁),是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 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件:
一、聲請人主張其經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薪資 致無法履行原協商方案等語,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 請人每月薪資所得經強制執行扣薪後所餘數額為何?其與最 大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後有無毀諾?如有,係於何時毀諾 ?又其主張目前負債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71,479元,則 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 ?
二、應提出聲請人全戶每月繳納房屋租金7,500元、電費900元之 證明文件(如繳款單、匯款證明、房東之收付款明細等),



並請具體說明其未成年兒子扶養費每月之開銷數額為何?其 與其他扶養義務人間就上開扶養費用之分攤方式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三、據聲請人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 聲請人於101、102年間均有自「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 作社」之營利所得,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該等所得為 何?
四、應提出聲請人及其子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 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 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五、應提出聲請人之子之財產歸屬清單。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間,有無領有社會補助 、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影本) 。
七、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陳報聲請人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友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保險契約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數額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應由保險公司所出具)。另請 說明有無其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 契約,如有應提出該等保單之保險費繳款證明,並陳報其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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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