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卓訓榮即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因應現況及業務發展,而於民國103 年12月 8 日經第16屆第1 次臨時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案 ,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並提出交通部許可成立函、法人登記證書、交通部函、修 正前後捐助章程、新舊章程修正對照表、董事會議紀錄、董 事名冊及交通部函及各1 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捐助章程 如附件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 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經本院依非訟事 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交通部之意見,交通部以104 年2 月12日交技字第1040004586號書函復經核無誤,是其聲 請變更上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准予變更為如附 件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