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
代 理 人 蘇國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應釋明其與被繼承人張光明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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